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
綠色建材與工程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綠色建材與工程專業委員會,(簡稱“廣東省綠色建材與工程委員會”),Guangdong Province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Council,縮寫為GDGBMC。
第二條 性質
是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由建材產業單位、科研學術機構、高等院校和從事綠色建筑材料技術研究、應用的專家學者和管理等人員自愿組成的專業性工作機構,在協會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宗旨
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協會章程,在協會的組織領導下,圍繞專業業務,為會員服務,推動專業業務發展,協助協會做好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的工作。反映和傳遞綠色建材與工程行業的呼聲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代表、自律、協調、服務”的職能作用,增強廣東省綠色建材與工程行業內生動力,提高廣東省綠色建材與工程應用企業創新能力。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地址廣東省廣州科學城科學大道99號科匯金谷二街七號廣東宏達建投控股集團大廈。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業務范圍
(一)調查研究建綠色建材與工程行業發展狀況,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制訂、修訂綠色建材與工程及相關產品行業(國家、地方)標準;
(三)組織綠色建材與工程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協會組織廣東省綠色建材與工程評價標識具體工作,組織產品技術鑒定會、評獎評優;
(四) 舉辦綠色建材與工程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介會;
(五)通過協會辦報、網站等措施加強會員內部信息交流;
(六)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業規范,并監督會員執行,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進行行業信息的調查,收集與發布,開展咨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
(八)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系,開展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主辦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考核發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上級協會委托事項;
(十一)開展符合本專業委員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會員由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會員自愿加入組成。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專委會代表大會)的職責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專業委員會工作工作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委員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 專委會代表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專委會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員大會四年一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每屆4年,任職的不宜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或連任的,須經專委會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專委會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專委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工作,對專委會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職權
(一)執行專委會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正、副主任委員。
(三)聽取正、副主任委員的工作報告并給以評價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的常務委員單位數量由專委會代表大會決定(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秘書長提名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綠色建材與工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候選人,提請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本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不少于四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主任委員代行主任委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專委會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專委會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做好秘書處內設機構建設,組織實施專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協會、專業組等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專委會秘書處副秘書長和專業組的主要負責人,提請專委會常務委員會審定;
(四)籌備召開專委會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
(五)向專委會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會員的發展和服務;
(七)處理協會領導和專委會領導交辦的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條 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專委會代表大會審議,并報主管協會審查備案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在專委會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備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執行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的《章程》,接受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 本《工作條例》經2016年11 月 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核準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條例》未盡事宜遵守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
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綠色建筑材料專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