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建筑遮陽專業委員會
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名稱: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建筑遮陽專業委員會,Guangdong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Province Building Shading Council,縮寫為GDBSC。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性質:是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的分支機構,由民用建筑圍護結構內遮陽、外遮陽及中間遮陽產品生產、銷售、安裝企業、原材料制造企業,相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從事建筑遮陽技術研究、應用的專家學者和管理等人員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章程;致力于推動廣東省建筑節能減排工作發展,增強廣東省建筑遮陽行業內生動力,提高廣東省建筑遮陽企業創新能力。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接受主管單位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華南理工大學建筑節能研究中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業務范圍
(一) 調查研究建筑遮陽行業發展狀況,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參與制訂、修訂建筑遮陽及相關產品行業(國家、地方)標準;
(三) 組織建筑遮陽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組織產品技術鑒定會、評獎評優;
(四) 舉辦建筑遮陽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介會;
(五) 通過協會辦報、網站等措施加強會員內部信息交流;
(六) 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業規范,并監督會員執行,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 進行行業信息的調查,收集與發布,開展咨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
(八) 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系,開展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 主辦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考核發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十)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上級協會委托事項;
(十一) 開展符合本專業委員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會員的類別
(一) 個人會員:
1. 行業從業人員;
2. 從事行業研究的教學、科研人員。
(二)單位會員:
1.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建筑業行業組織;
2. 社會科研院所、大學、職業學校;
3. 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
4. 在外經委有備案的外資企業中國辦事處機構。
第九條 凡與本專業委員會學科領域相關的個人或單位,擬申請加入本專業委員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
(二)有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意愿;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單位申請入會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有效的工商注冊資料;
個人申請入會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
(二)選派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會員單位代表;
(三)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會員證有效期一般為四年),同時成為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的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本專業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和上級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專業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要求專業委員會協助解決本單位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五)有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執行本專業委員會的決議,維護本專業委員會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 支持本專業委員會和上級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專業委員會和上級協會委托交辦的工作;
(三) 向本專業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費逐年收取,在下一個年度內未按時繳納會費則應視為自動退會,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自愿退會,應及時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本會發放的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聽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委員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四年換屆一次,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正、副主任委員,聘任和解聘秘書處
(三)聽取正副主任委員的工作報告并給以評價
(四)聽取監事工作報告
(五)制訂與批準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的常務委員單位數量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理事會委派一名非企業代表出任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本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不少于四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副主任委員)。
(一) 主任委員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主任委員接任。
(二) 三分之一委員聯名可提議罷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超過三分之二的委員可以通過罷免及改選。罷免會議由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全體會員代表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職責
(一) 本會財務收支的監督;
(二) 本會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的監督;
(三) 監督本會常務委員是否有謀私利的行為,是否遵守了協會章程和本專業委員會工作章程;
(四) 向秘書處反映普通會員的意見;
(五) 列席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設專職秘書一人,由委員會聘請。
第二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相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 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 會費支出:秘書處日常費用支出由主任委員和常務副主任委員簽字確認支出;
(三) 會費由上級協會單列賬目管理,由專業委員會獨立使用,上級協會可將管理費返還給專業委員會用于工作開展;
(四) 會費不能滿足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時,由委員單位做相應費用補貼;
(五) 會費收取標準
1. 個人會員:按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個人會員會費標準收取;
2. 單位會員、委員:按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單位會員會費標準收取;
3. 副主任委員:按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理事單位會員會費標準收取;
4. 常務副主任委員:按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常務理事單位會員會費標準收取;
5. 主任委員:按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副理事長單位會員會費標準收取。
(六) 專業委員會會員繳納上述會費后,不重復向上級協會繳納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經委員會表決通過,由監事會實行年度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委員會。
第三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并報主管協會審查備案后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修改的管理辦法,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備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經2011年 5 月 1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遵守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
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綠色建筑專業委員會
第二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名單
主任委員:
廣東創明遮陽科技有限公司 周治紅 華南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主任委員:
廣州名成建筑遮陽節能技術有限公司 陳展文 總經理
副主任委員:
華南理工大學建筑節能研究中心 張磊 副研究員
尚飛簾閘門窗設備(上海)有限公司 徐明 華南區域經理
廣州藝簾實業有限公司 阮方勇 總經理
秘書長(兼):吳小楠
執行秘書長 :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