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綠色施工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建筑節能的發展,促進綠色施工領域專業活動的開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章程》、《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綠色施工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經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批準設立,是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開展活動時使用全稱。專委會是由從事建筑施工相關的協會會員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專委會以提升廣東省建筑施工及相關領域發展水平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建筑施工綠色、節能方向的技術交流、咨詢與研究工作,反映行業情況及委員單位的愿望與要求,維護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竭誠為委員單位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第四條 專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與指導下,在協會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專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對廣東省內建筑施工及相關領域的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提出問題,研究有關政策與措施,經協會為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科學決策和政策制訂提出咨詢建議。
(二)開展有關建筑施工涉及經營模式、資源利用、資源經營、制度流程、政策研究的信息交流,加強業務溝通,共享建筑施工綠色發展的經驗教訓;規范行業行為,建立誠信體系,發揮集聚效能,推動技術進步。制定本專業領域的活動計劃。
(三)加強與有關國際和國內其他省市行業組織的交流,組織專業學術會議。跟蹤綠色施工的最新成果和發展動態,幫助借鑒與引進其前瞻理念、先進技術、經營模式和管理經驗,加強技術合作,資訊交流,推動自身進步。
(四)開展專業性的研究工作,加強基礎理論、經營手段、管理模式和技術標準的研究,為建筑施工及相關領域發展提供智力支撐和專業服務,組織專業經營管理培訓、繼續教育,倡導信息互通技術攻關,發現和推薦優秀專業經營人才,建立專業人才庫和行業專家庫。
(五)經協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或其它單位的委托,組織開展建筑施工領域相關的課題研究、評審鑒定、咨詢論證等工作。
(六)提出建議經協會報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以協會名義獎勵本專業優秀經營人才。
(七)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編輯、出版有關信息和資料,搭建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和發表意見的平臺,經協會向政府和相關部門反映行業意見和要求。
(八)承辦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六條 專委會設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組成專委會領導機構,在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專委會主任和秘書長原則上在協會理事單位的專家、學者中推薦。選舉辦法參照《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報協會備案出任。
專委會委員單位應是協會會員單位,單位代表為專委會委員。
第七條 專委會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專委會工作;
(二)積極參與協會工作;
(三)組織提出專委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督促和檢查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 專委會常務副主任和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九條 專委會設秘書處,負責專委會的日常工作。
專委會設秘書長1人,由專委會領導機構推薦人選。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的日常管理事務。專委會設秘書1人,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負責向協會匯報工作,與委員單位以及各相關部門聯絡溝通、協調督導;
(二)組織執行專委會的各項決議或決定;
(三)負責完成專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四)做好新委員單位的發展工作;
(五)負責專委會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條 專委會設專家組,承擔與建筑施工綠色發展有關的專業或技術支持工作。專家組成員應從協會的專家委員會委員和專家庫專家中遴選,征集吸收其他專家應按程序增補為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或專家庫專家;專委會專家組接受協會專家委員會的指導,其活動可視為專家委員會的活動。
專委會專家組組長(即首席專家)原則上由具有從事多年建筑施工領導崗位、資深管理經驗與較高威望者擔任。
第十一條 專委會可按照建筑施工主營的經營領域,分別下設若干個專業組。專業組接受專委會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專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專委會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務副主任主持,會議主要議程應包括:
(一)審議專委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研究提出專委會的工作方針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確定調整、增補、罷免委員;
(四)研究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專委會全體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專委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由專委會委員和專家參加。研究行業內熱點難點問題,推動建筑施工相關領域的創新觀念、科學管理、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
第十五條 專委會每屆任期四年。
專委會的換屆改選,由上屆專委會領導機構在半年前提出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專委會成員單位經表決通過。其方案應提前三個月報經協會批準。換屆選舉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選舉結果報協會備案。
第十六條 專委會根據需要,可聘任名譽主任或顧問。
第四章 委員管理
第十七條 專委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并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和本管理辦法;
(二)積極參與專委會工作并愿意發揮作用;
(三) 從是事建筑施工及相關領域;
第十八條 專委會委員任期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委員職責時,專委會委員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人選的建議。
第十九條 專委會委員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專委會舉辦的各類學術、論壇、考察以及其他活動的優先權;
(三)優先享有獲得專委會印發資料和其他各種信息的權利;
(四)享有對專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專委會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專委會管理辦法,執行專委會的決議;
(二)完成專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為專委會開展的活動提供可能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專委會委員單位根據自身意愿有權退出專委會,但須向專委會提交書面通知;專委會委員單位違反專委會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專委會有權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條 專委會委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專委會可要求專委會委員單位更換人選。
第五章 工作規范
第二十三條 專委會于每年年末向協會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由協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專委會工作涉及對外簽署協議或合同的,應經專委會主任批準,報協會審核后,以協會名義對外簽署。
第六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專委會經費來源及管理:
(一)協會分配的業務經費;
(二)政府、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三)舉辦各種事業和科技活動的收入;
(四) 技術咨詢服務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條 專委會經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協會的財務管理辦法,經費用于協會章程和專委會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經費開支的范圍:
(一)日常辦公經費;
(二)項目活動經費;
(三)專項工作聘用人員津貼、酬金及專職人員差旅費;
(四)用于專委會工作的其它必要開支。
第二十七條 專委會不設獨立賬戶,按照專款入帳、專項管理的原則,各種收入均納入協會財務設立的專委會專戶進行管理。具體經費管理依照《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專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須經專委會全體大會審議通過后,制定正式《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綠色施工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報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執行。
廣東省建筑節能協會綠色建筑專業委員會
第一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名單
序號 |
職務 |
單位 |
代表 |
所在單位職務 |
1 |
主任委員 |
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
季進明 |
副總經理 |
2 |
常務副主任委員 |
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黃健 |
總工程師室副主任 |
3 |
副主任委員 |
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林立勛 |
副總工程師 |
4 |
副主任委員 |
中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公司 |
周寶貴 |
總工程師 |
5 |
副主任委員 |
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
李子旭 |
總工程師 |
6 |
副主任委員 |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
蔣韶鑫 |
總工程師 |
7 |
副主任委員 |
廣東東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余佩賢 |
市場部經理 |
8 |
秘書長 |
|
汪偉 |
|